根据2023年7月1日发布于第32066号《官方公报》的《国家支持商业债权保险系统的费率和操作原则变更通知》,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目的是提高保险执行的效率及透明度。
第1条
新增了一项关于商业债权(信贷)保险一般条款的内容,明确增加了“商业债权保险一般条款”一项。
第2条
将原第4条中的相关表述修改为“一般条款中的”并添加了“应收账款”字样,并废除了(a)款。
第3条
第8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提到风险评估的查询费用为含增值税的30土耳其里拉,并规定在提出报价后15天内如完成保单的制作则不收取查询费用,查询费将依据统计局发布的年度消费与生产者价格指数每年调整。
第4条
将第10条中的“第七”改为“第八”。
第5条
在第12条中新增内容,规定若合同中包含自然灾害风险,相关系数将增加15%。
第6条
第13条中对表述进行了更改,更新了“信贷机构保险产品的年度目标业务额度”相关内容。
第7条
将第14条中的“第七”改为“第八”。
第8条
第15条中的相关百分比进行了调整,分别由17%改为20%,12%改为15%。
第9条
第16条进行了详细描述,要求从事商业债权保险销售的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由SEGEM提供的培训并通过考试,任何系统操作的重要变更都将要求人员完成再培训及再考试。
第10条
本法规的第8、10和11条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第11条
本法规的实施由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局局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