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道路交通机动车强制财务责任保险费率实施原则的条例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机动车强制财务责任保险费率实施原则的条例

最新新闻

本文件旨在修订《公路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实施原则管理条例》,以适应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修改、保险费用调整以及对特定人群的优惠政策。

第1条
根据2023年5月12日发布的《为残疾人发放身份卡和建立国家残疾人数据库的管理条例》,允许为国家残疾人数据库中登记的人员提供最多20%的保险费优惠。

第2条
废除了上述条例第11条第一款的第三句。

第3条
修改了上述条例的临时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因相关法律终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收取的保费不得低于合同终止日的月初最低工资的2%,且其中80%作为代理人佣金。

第4条
在上述条例的临时第11条中增加了新句子,修改了现有第四句,并添加了新款。规定损失成本指数变化率为零时,应视为零,并授权委员会调整2024年各月的增幅和额外增幅的方案。

第5条
对附录中的表13和表14进行了修改,并在附录中添加了新的表格,同时更新了相关表脚说明。

第6条
修改了附录第4条第1款的第一句,并更新了第3条及其临时条款。规定所有相关车辆类别均纳入保护范围,并详细说明了保费和赔付款的分配方式。

第7条
条例的生效时间如下:
a) 第2条自2024年12月5日起生效,
b) 第3条和第6条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c) 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8条
本条例的执行由保险与私人养老金监管及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

本内容来源于SEDDK官方网站。点击此处查看原始文件和详细信息。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