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8月7日发表在第26606号《官方公报》上的《保险和再保险以及养老金公司的技术准备金及其投资资产的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a)和(ç)项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第1条
修订内容如下:
(a) 单一土地、地产或建筑物的价值,或可被视为单一部分并可能相互影响的土地、地产或建筑物的价值,超过毛技术准备金5%的部分;
(ç) 包括有关保险、再保险和养老金公司的股份、关联证券、参与公司、子公司和共同控制的企业的股票,超过毛技术准备金30%的部分的BIST 30指数股票,超过毛技术准备金20%的部分的BIST 50指数股票,超过毛技术准备金10%的部分的BIST 100指数股票,以及其他股票(包括关联证券、参与公司、子公司和共同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可变收益金融资产的毛技术准备金超过5%的部分,以及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毛技术准备金超过2%的部分。
第2条
本条例将于2025年3月31日生效。
第3条
本条例的执行由保险及私人养老金监管和监督局局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