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辆强制财务责任保险费率适用原则规章进行修订的规章
关于对机动车辆强制财务责任保险费率适用原则规章进行修订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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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官方文件,旨在对《公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实施原则规定》进行修订。

第1条
2007年7月14日发布的第26582号《官方公报》中的《公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实施原则规定》第13条第1款的第二句之后添加了以下句子,同时将同款现有第三句中的“情况”一词改为“情况们”。
“机构有权根据2024年8月27日发布的第32645号《公路机动车贸易规定》,为持有二手机动车贸易许可证的企业所签订的交通保险合同缩短保险期限至三十天。”

第2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条
本规定的执行将由保险与养老金监管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

本内容来源于SEDDK官方网站。点击此处查看原始文件和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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